近日,“丈夫向妻子借款数百万离婚后拒还”相关信息引发关注。
据了解,江苏镇江的李先生婚后多次向妻子黄女士借钱。婚姻破裂后,李先生却称没有借条不存在借款,拒不还钱,无奈黄女士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聊天记录与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形成有效证据链,一审判决李先生偿还黄女士200万欠款及相关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另据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王坤介绍:“该案中,原告将自己婚前大部分的财产出借给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就向被告多次催要过这个款项,且双方存有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借款也表示认可。”然而,婚姻关系破裂后,被告却表示过去夫妻之间相互转账是正常的,连借条都没有,不存在借款一说。
该案的曝光,引发网友们的广泛讨论,其中疑问最多的问题便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到底怎么算?
图源:网络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解读称:“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也就是说,结婚之后,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特别约定的除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对于婚内夫妻间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认定的依据又是什么?王整补充道:“婚内夫妻间借款受法律保护。一般从借款来源、借款用途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结婚后,男方向女方借款,女方用其个人财产出借,不管双方是否离婚,男方都应当向女方偿还借款。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所以,男方向女方借款,用于男方个人事务,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男方应当按照双方的借款约定进行偿还。”王整律师说。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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